沒證據就說是我留的言,那你們已經犯下以下法條條例
 刑法310條誹謗罪: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314條: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再者該名法益受侵害之被害人,得依刑事訴訟法487條: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
前項請求之範圍,依民法之規定。


煩請這些人自重點,等到我不耐煩後,我會開是對各位進行法律制裁,永不和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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